中心章程

Central regulations

中心概况组织架构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北京市结构生物学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性质、宗旨、任务与组织,确定中心运行机制,保障中心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北京市结构生物学高精尖创新中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为有效整合中央在京高校、市属高校和国际创新资源等多方力量,促进国内与国外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搭建高水平国际化创新平台,北京市教委启动“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并认定“北京市结构生物学高精尖创新中心”为首批13个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之一。

第三条 北京市结构生物学高精尖创新中心以清华大学为依托和牵头单位,与北京市工业大学共建,学校将在科研用房、平台设施、人才引进、考核评聘等方面给予辅助支撑。

第四条 北京市结构生物学高精尖创新中心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Advanced Innovation Center for Structure Biology(英文缩写:ICSB) 。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五条 中心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讲话精神;以服务北京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出发点,促进我国健康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推动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为一体的机制体制改革。

第六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在清华大学结构生物学中心已有的雄厚科研基础之上,进一步探索学科交叉、校际合作、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有机整合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建设在长时间内世界领先的结构生物学中心,产生一批在科学史上具有影响力的原创性科学成果,并且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基础上,促进北京地区生物技术、生物制药产业等健康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七条 组织结构包括清华大学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建设管理委员会、学术指导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中心。中心下设独立科研实验室若干,设施与技术支撑平台和行政服务支撑部门。

第八条 清华大学实施计划领导小组(清华大学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中心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中心的统筹、协调、实施、保障等工作。实施计划小组由清华大学校长邱勇任组长,在科研院设置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实施计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清华大学主管科研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研院副院长、财务处核算中心主任及科技管理专家(待确定),负责中心的组织管理、建章立制,中心主任的遴选与聘任,协调中心人才聘用、经费使用、机制创新等工作。

第十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由结构生物学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构成,负责审定中心的科研目标、任务和方向,指导人才评价和学术评价,为重大学术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由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财务、审计和人事等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监督专项经费使用,提高科研经费效益。

第十二条 结构生物学高精尖创新中心:是依托清华大学建设的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由清华大学牵头,与北京市工业大学共建,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在科研、教学、人才招聘和考核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包括人员聘用条件及方式、薪酬待遇及发放、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等。中心实行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负责人):主要负责科学研究与开发工作,统筹中心下设各团队研究工作的开展,保障中心科研活动按照预设目标顺利进行。
1. 全面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人员聘任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2. 整体规划实验室研究方向及规模、支撑平台和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公开招聘和任免实验室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简称PI);
3. 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
4. 提出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每年向建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5. 根据《章程》制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评估与考核。

第十四条 独立实验室:是中心从事科研的基本单位。独立实验室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简称PI)依照中心的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其独立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设施与技术支撑平台:为中心独立实验室提供科研设备仪器和测试技术支持,保障科研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六条 行政支撑部门:中心下设中心办公室,聘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行政、财务、人事事务,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撑。

第四章 人员聘任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中心人员聘任以“国际化、竞争性、高效率”为基本原则,参照国际一流实验室人才聘用模式,面向全世界公开招聘国际顶尖创新人才。组成人员分为四类:包括独立实验室负责人、研究团队、技术支撑团队和行政服务人员。

结构生物学中心采用全员合同制,不设永久职位。包括PI在内的所有人员与中心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聘期结束前进行评审,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失去中心支持(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由所属学院决定)。

第十八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PI)的聘用。应聘者需由个人提交申请、中心学术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经中心主任(负责人)批准后可聘为中心PI。原则上,中心PI必须具有本研究领域世界领先的学术水平,相当于美国一流研究型大学助理教授或以上水平。

第十九条 研究团队包括各独立实验室辅助研究人员和卓越学者。独立实验室辅助研究人员的聘任标准和考核条件由PI自行决定,相关费用由PI从其实验室基本科研费中支出;PI提出拟聘申请后,由中心主任(负责人)审批。

卓越学者按照国际标准,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三位或以上学术指导委员会成员共同对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中心主任最后审定。经聘用的卓越学者将在中心PI的独立或共同指导下,可最多参与或负责两期中心设立的特定研究和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技术支撑人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由中心根据需要择优聘用,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提前解聘与辞职。PI合同聘期结束前,由中心学术指导委员会对PI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领域世界领先水平的PI,或在人才培养方面未能达到要求的PI,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到两年的缓冲期,期间中心提供的个人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逐年缩减,缓冲期后解除聘任合同。聘期结束前PI辞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中心主任(负责人),并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聘其他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章 责任与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应该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中心聘任的校内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学校提供的既有工资、岗位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中心按照被聘用者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为上述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特殊补贴,具体数额由中心主任(负责人)决定,并通过合同明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中心在站博士后提供常规标准工资和生活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为在读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中心为上述人员另外提供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中心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为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提供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术评估包括中心整体的学术影响评估和PI学术水平评估。中心是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实体,学术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技术成果与专利,以及北京市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人才培养评估主要考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海内外优秀博士生作为卓越学者来中心做研究的吸引力等。

第二十八条 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满两年后在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整体评估,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备案。

第二十九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每年向中心学术指导委员会和中心主任(负责人)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对独立实验室PI的考评采取五年一次。对PI的周期性考评以及聘期结束前评估均由学术指导委员会执行。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心经费均来源于北京市教委和市财政对于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中心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将严格按照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构生物学高精尖创新中心经费使用指南和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清华大学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建设管理委员会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结构生物学高精尖创新中心负责解释。